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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鱼boyu(体育)官网: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政策问答

所属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5-03-05 21:06:23  作者:博鱼(boyu·中国)官方网站平台-登录入口
  1. 为什么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自2012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推进我市园林绿化建设,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条例》部分条款内容和效力已难以适应我市园林绿化发展的需要,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对《条例》进行修订。   2. 条例的修订经历了哪些程序?   条例的修订被列为2018年度一类立法计划项目。市政府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开展修订工作,目前,已完成《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调研、征求意见、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人大论证、政协协商等工作。2018年8月15日,第十四届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   3. 新修订的条例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本条例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同时废止。   4. 本次主要对条例的哪些内容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原则上维持了原《条例》的基本结构,《条例(修订草案)》共设六章四十八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结合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增加 “促进城镇绿化事业发展,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建设美丽昆明”内容;删除“表彰奖励”,增加绿地树木冠名权内容。   第二章规划,细化调整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绿线管理和绿化指标等要求,强调绿地系统规划和指标的重要性。   第三章建设,明确行道树要求、绿化方案审批权限、施工资质和“异地绿化补偿费”取消后的监管措施,增加质检监督职责。   第四章管理,明确临时占用和改变绿地性质审批权限;调整“临时占用费”和“绿化补偿费”取消后的监管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删除违反施工资质的法律责任,细化违法情形,并加大处罚力度。   第六章附则,新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于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因此不再赘述,删除名词解释条款。   5. 绿地率指标是什么?   绿地率是衡量城市绿化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为持续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对绿地率进行调整。   一是依据《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和《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51163-2016)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调整道路绿地率。   二是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新增集中绿地建设要求。   三是依据住建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通知》(城建〔1993〕784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为使指标更具可操作性,调整“商业、商务用地不低于20%。”   四是依据住建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通知》(城建〔1993〕784号)和《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 51163-2016),调整“行政办公、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用地不低于35%”;结合实际,增加中小学、幼儿园改扩建绿地率要求。   五是依据《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 51163-2016)规定,删除新建工业园区内容,增加“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其他建设项目不低于30%。” 博鱼boyu体育sports   六是结合近年来出现的商住等城市综合体建设项目,参照南宁、玉溪等条例,新增兼容用地建设项目绿地率核定要求。同时,增加特殊地段或者区域绿地率总体平衡要求。   6. 绿化指标方案的终审部门是哪个部门?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昆政发〔2012〕73号)要求, “新、改、扩建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管理权限,已于2012年10月下放到主城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因此,《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明确县(市、区)园林绿化部门为绿化指标方案终审部门。   7. 按照《省住建厅转发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云建城〔2017〕161号)的要求,施工资质于2017年4月取消。如何做好监督工作?   按照《省住建厅转发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云建城〔2017〕161号)的要求,施工资质于2017年4月取消。为保证工程质量,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调整《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加强施工事中事后的监管。   为进一步提高园林绿化建设质量,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增加园林绿化质量监督内容。   8. 条例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删除“林业部门管理的林地除外。”条款,将建成区林地纳入城镇绿化范围,统一管理。   9. 各部门如何分工?   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绿化管理工作,对各县(市、区)的绿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   交通运输、滇池管理、林草、水务、铁路、民航等单位和部门分别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   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绿化工作。   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镇绿化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街道、镇的绿化工作。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政策问答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督促和检查辖区内单位、居住区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10. 绿地系统规划如何编制和调整?   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及建制镇绿地系统规划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并应当符合市绿地系统规划,与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   绿地系统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将规划方案予以公示,并公开征求意见。   11.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绿地标准有什么要求?   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时,应当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不低于30%,红线宽度40―50米的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不低于20%,改扩建道路不低于原绿地率,低于20%且有建设条件的,应当达到20%;   新建居住区不低于40%,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绿地面积不低于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老旧居住区改造不低于25%;   商业、商务用地不低于20%;   行政办公、文化设施、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用地不低于35%;   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其他建设项目不低于30%。   文物古迹用地的绿地率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进行改建的,保留原绿地面积并提高绿地率。   用地性质为兼容用地的建设项目,按照各类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核定绿地率。   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区域,其绿地率指标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并做到区域绿地率总体达标。   城市快速路两侧绿化宽度各不低于30米。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区间两侧绿化宽度各为15-30米,城市轨道交通高架下绿化宽度为15-30米。高压线走廊、污水处理厂、变电站等市政基础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建设10米以上的防护绿带。   12. 昆明的行道树标准?   城镇行道树应当选用胸径不小于10厘米全冠苗,遮荫效果良好,抗风性、抗病性、抗旱性、抗寒性强的适宜树种;有条件的道路应当栽植开花乔木,突出色彩和季相变化。   行道树栽植应当符合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的要求。   13. 空地是否需要进行绿化?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可绿化的空地,应当进行绿化建设。对闲置的可绿化用地,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有关单位进行临时绿化。   对于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14. 如果需要占用绿地,要办理什么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市政建设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向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报批。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按照批准使用的期限和占用的面积归还并原址恢复,恢复方案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占用时间的按照程序另行报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可按照施工期限报批。   15. “砍一栽五”是什么意思?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公布保护的树木禁止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报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程序审批。申请人在砍伐、移植前进行公示或者公告。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砍一栽五”的原则补植树木,并保证补植树木的成活。不具备补植树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补植。   16. 昆明有很多名木古树,如何对它们进行保护?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由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登记造册和挂牌标示,划定保护范围。单位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和个人负责养护,与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养护责任书,接受其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17. 违反本条例要承担哪些责任?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城镇绿化工程设计的,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擅自占用城镇绿地、临时占用绿地超出报批时限或者改变绿地性质到期未还建的,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或者因其他人为因素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坏或者死亡的,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以树木评估价格五倍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城镇绿地内损坏花坛、绿篱、栏杆、草坪、铁栓刻画树木、攀折花木或行驶、停放车辆,燃放烟花爆竹,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城镇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营业摊点、堆放物料、开垦种植、饲养家畜家禽、倾倒垃圾污物、污水、化学物品及残渣、取土、挖沙、采石、偷盗、损坏雕塑、建筑小品等园林设施的,由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链接网址:http://www.kmrd.cn/c/2019-06-18/514715.shtml